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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有效性与临时禁令


2005-12-19 15:43:05
  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曾出现过这样的判例:1981年第三巡回法院在确认被控侵权人确有偿付能力、的确能够偿付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否决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3年在对“宝丽来诉伊斯特曼柯达公司Polaroid v. Eastman Kodak Co”一案所作的判决中,否决了第三巡回法院的上述判决。在该案中,被告柯达公司声称,只要法院不颁发临时禁令,它可以支付超额的赔偿金。对此,法院评论道:“柯达公司试图通过支付超额赔偿金以达到继续对宝丽来侵权的目的,这是对专利权的误解。如果侵权行为在继续,从而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将来的损害,单纯的金钱赔偿是不充分的。如果确认了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就拟定构成即将发生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可见,美国法院在对临时禁令请求进行裁决时,主要考虑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他诸如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被告赔偿能力等等只能列入参考条
件。
  专利有效性如此至关重要,那么在请求颁发临时禁令时原告就有了“有效性”举证义务。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当推定有效;若主张专利权无效,则主张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与此相反的是,专利权人在请求法院颁发临时禁令时必须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按照美国的司法实践,法院在评价专利有效性时和专利与商标局USPTO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即美国专利法中关于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诸要素条款和所采用的查证方法基本相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成立以来,在有关专利有效性的案件的判决中,维持专利有效性的占88%。由此可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断专利有效性方面是怎样“尊重”USPTO的决定。因此,专利权人
在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时,应当认真研究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案卷,尤其是其中的现有技术资料,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论证。
     专利权人在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时还可证明,在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的在先诉讼的判决中,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得到了承认。如果在先作出的涉及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即决判决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则专利权人的临时禁令请求很可能得到批准。
    为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还可证明,他的对手一直默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1年对“营养品21公司诉美国Nutrition 21 v. U.S.”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原告与第三方签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许可合同是推定有效的,而且被告没有对该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应当获得批准。”
 
 
 
 2002-11-21 21:11:40